网络直播经济:不应放任无节制的打赏

  • 来源: 解放日报
  • 时间:2019-12-30 10:54:59

粉丝李某一年来给做网络主播的金某刷了9万多元礼物。可当他上门见面时,却遭到金某的冷漠对待。于是,他决定报复女主播,殴打致其手指骨折。不久前,黑龙江依安警方披露了上述案件,犯罪嫌疑人李某已经被刑事拘留。

在法律意义上,孰是孰非已经很清楚。网络主播为粉丝提供的服务只局限在网络直播过程中。主播是否与粉丝开展线下交流、在线下交流中对粉丝采取怎样的态度,完全取决于其个人意愿。不管怎么样,粉丝出手打人,并导致主播受伤,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

不过,反思该案的空间,更在法律范畴之外。“直播经济”兴起以来,粉丝给网络主播打赏的模式得到确立和巩固。一年给主播刷9万多元尽管不少,但放到整个网络直播行业中,并不罕见,更高的金额比比皆是。在“巨资”的影响下,粉丝与主播之间的交往互动是否会被扭曲,成了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。

观看网络直播是一种极其特殊的消费。在多数的消费场景中,消费者的支出与其获得的产品、服务体验正相关。消费金额越高,相应产品的使用价值就越大,服务给人带来的满足感就越高。网络直播却并非如此。它面向所有观看的用户。无论是否打赏,主播都会提供直播服务。在公开场景中,巨额打赏的回报只体现在主播表达的一声感谢。

放在一般的消费语境中,很难衡量以打赏换互动“值不值”。打赏900元换来主播一句感谢,打赏9万元可能也是如此。因此,打赏迥异于一般消费习惯的行为逻辑,而是基于你情我愿的情感抉择。

遗憾的是,很多打赏的粉丝却看不透这种“你情我愿”。他们投入打赏资金以后,不只满足于简单的网络互动。有些人甚至期待能够通过巨额打赏,享受到一些人无我有的“特权”。矛盾由此而来。

随着直播经济急剧增长期的结束,平台应逐步收敛扩张的快感,转向对规范与秩序的追求。从粉丝打赏行为中获利的不仅有主播,还有平台。平台肩负约束双方行为的责任,既要保护主播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,也要对粉丝行为实施必要的提醒和预警。实际上,缺乏节制的打赏,已暴露出各种弊端。对于超过正常金额的打赏,平台有必要实施一定的限制措施。

直播经济是“虚拟”经济,但与直播相关的经济活动、社会关系并不虚拟。只有深刻理解直播活动对现实社会的介入与影响,加大监管力度,才能消除误解与分歧,让主播与观众之间形成健康文明的互动。

(摘自《中国青年报》)